广州收数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、赵某某2委托合同纠纷
- 时间:2026-0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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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、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、赵某某2委托合同纠纷案
案号:(2024)内01民终3378号
审理法院: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
裁判要点:
赵某某、赵某某2委托陈某某为案外人赵鹏程、赵某某3安排公安局工作,赵某某、赵某某2共计向陈某某转款25.2万元,故赵某某、赵某某2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赵某某、赵某某2是案涉委托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,陈某某系受托人,至于赵某某、赵某某2交给陈某某案涉款项的来源以及陈某某是否将案涉款项转交他人,均不影响对赵某某、赵某某2与陈某某之间就案涉委托事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现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,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秩序,因此无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故陈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。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,酌定判决陈某某向赵某某、赵某某2返还并赔偿共计14.2万元,本院予以确认。
裁判结果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标题:广州收数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、赵某某2委托合同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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